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示范工程申报流程
一、评选程序
(一)将申报项目资料报送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受理申报后,对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
(二)由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及工程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示范工程评选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考察,作出评议意见;
(三)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根据评选小组评审意见,初定全省环境污染示范工程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10天,无异议后,确定为环境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四)由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示范工程的单位颁发示范工程证书和铭牌。
二、申请单位需提交材料
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申报单位向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申报工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的验收报告复印件;
(三) 申报工程的设计、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 申报工程的设计图纸(总图)及设计说明书复印件;
(五) 申请日前一千小时内工程运行情况总结(须有是否稳定达标排放的内容),并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六)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示范工程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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